看情況:其一、公司的董事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需要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其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公司董事不需要對公司債務負責。《公司法》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