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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後是否承擔合夥前的債務

欄目: 公司債務 / 發佈於: / 人氣:2.18W

1、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三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第53條分兩層理解,一是因退夥前原因發生的債務,承擔;二是因退夥後原因發生的債務不用承擔。
3、假設是退夥前原因發生的債務,其連帶責任是意思是指:債權人可以跟任意一個合夥人主張權利,包括這個退夥的。
4、如果其中一合夥人清償了債務,則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5、如果是特殊的普通合夥,則要看該債務的產生原因,是否因一個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果是,則其他合夥人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不是則所有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對退夥人來說,同時適用53條和57條。

退夥後是否承擔合夥前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