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職權包括:
1、覈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透過重整計劃;
7、透過和解協議;
8、透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透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透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一)覈查債權;(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三)監督管理人;(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透過重整計劃;(七)透過和解協議;(八)透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九)透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十)透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