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
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能擅自改變貸款用途。
1、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並未得到貸款人同意的,這是一種違約行爲,貸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如果
違反國家
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範,將導致貸款合同無效,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處以一定刑事處罰。
3、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應償付違約金。
4、如果貸款不按協議的用途加以運用,借款人可能因經營不當導致喪失還款能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