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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不還錢是否要支付利息

欄目: 個人債務 / 發佈於: / 人氣:7.54K

一、過期不還錢是否要支付利息

過期不還錢是否要支付利息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該條款是爲使勝訴的當事人及時獲得訴訟成果,促使敗訴的當事人及時履行義務,與當事人之間是否約定利息無關。

故此,雖然債務人向債權人借錢時並未約定利息,但判決仍可以要求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逾期付款利息何時開始計算

逾期付款利息的時間起點相對比較容易確定,應當自債務人違約之日起計算。在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經權利人催告後,自催告或寬展期屆滿之次日起債務人須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123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

然而,在雙方對債務人履行付款義務時間未進行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利息計算的時間起點非常複雜,不同合同糾紛的情況可能不同。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爲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爲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爲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爲當事人起訴之日。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三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雖然計算利息的時間起點比較容易確定,但司法實踐中法院錯誤地認定利息計算起點的情況卻經常出現,如很多判決簡單地以當事人結算之日作爲計算起點。

即使當事人在最開始沒有就借款約定利息,但要是債務人出現了過期不還錢的情況,那麼此時債權人也是可以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的。當然至於逾期利息該怎麼計算,本站小編也一起在上文中爲大家做出了介紹,要是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