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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後債務可以歸一人承擔嗎?

欄目: 夫妻債務 / 發佈於: / 人氣:1.39W

一、起訴離婚後債務可以歸一人承擔嗎?

起訴離婚後債務可以歸一人承擔嗎?

夫妻離婚後,協議婚姻期間所有債務歸一方負責償還,如果債權人沒有要求,另一方就不需要償還。

如果債權人起訴,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如果另一方不能證明一方的借款不是用於家庭生活,可能就要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二、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分配的前提,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是指基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和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上即是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一般情況,夫妻共同財產還有一些比較難以認定的情況: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除非有夫妻一方只要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爲欠債人個人債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起訴離婚後債務一般會認定共同的債務共同債務,個人的債務另一方在有證據的條件下可以不用承擔,但如果雙方在協商的時候,要把所有的債務歸一個人承擔的時候必須要幾方同意纔可以,這樣這份協議才能達到法律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