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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債務離婚怎樣界定

欄目: 夫妻債務 / 發佈於: / 人氣:2.9W
婚姻期間債務離婚怎樣界定
律師解析:婚姻期間債務離婚後個人的債務由個人財產承擔,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財產承擔。
比如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所負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