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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人離婚有沒有區別?

欄目: 夫妻債務 / 發佈於: / 人氣:1.8W

夫妻共同債務人離婚有沒有區別?

一、夫妻共同債務人離婚有沒有區別?

沒有區別;

(1)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清償問題。在婚姻糾紛訴訟中,人民法院准許原告與被告離婚的同時,僅就原告與被告的共有財產的分割和共同債務的承擔進行處理,並不判令原告和被告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因爲離婚與債務時兩個法律關係,離婚訴訟只解決夫妻共同債務在原告和被告內部之間的分擔問題,並不解決離婚當事人與債權人的借款債務糾紛,即使債權人提起借貸糾紛訴訟,也不能與離婚案件合併審理。故此,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在離婚判決時和調解書中表現爲:哪幾筆借款債務由一方承擔多少數額,另一方承擔多少數額。

(2)雙方協議處理共同債務問題。夫妻雙方負有共同債務,在離婚時可以協議分擔清償。離婚當事人協議分擔清償共同債務,分案內案外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是案內協議。在離婚訴訟案件中,離婚當事人之間、離婚當事人與債權人之間,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歸屬、數額等無爭議的,離婚當事人之間可以協議分擔。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分擔經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後,人民法院可按協議內容判決離婚當事人分擔,或者在離婚調解書中對協議債務分擔予以確認。

二是案外協議。離婚當事人及債權人之間對夫妻共同債務無爭議的,離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在案外協議解決。案外協議一致的,可不在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中判明或者確認。

這裏的協議是指離婚當事人之間分擔共同債務的協議。如果貸款人也參與協議,貸款人與離婚當事人達成債務分擔和清償協議的,不是離婚訴訟案件內容,二是貸款人與借款人(即離婚當事人)對借款債務的處理。離婚當事人協議分擔債務,貸款人沒有參與或者未表示同意的,該協議對離婚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對貸款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離婚當事人對共同債務分擔不願協議解決,或者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判決,判令一方或者雙方各自承擔一定數額的債務。

二、離婚時房貸沒還清 剩餘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該房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由於貸款尚未還清,尚未還清的貸款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應共同承擔。如果雙方都想要房產,可以對房屋競價,房屋產權歸價高者得。獲得產權一方補償另一方一半的競價款。並從競價款中扣除銀行欠款的一半,最後由得房者獨立承擔對銀行償還貸款。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共同的債務不管是雙方的關係怎麼變動,那麼都是需要雙方來協商還款的,但如果所有債務由一方承擔,那麼還需要慎得債權人的同意,所以,在離婚時一定要協商好所有的事情,避免之後會因爲債務的問題而鬧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