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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擔保最長期限是不是二年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6.28K
連帶擔保最長期限是不是二年
擔保期限又稱保證期間,保證期間屬於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保證人和債權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即無約定爲6個月,約定不明爲2年,並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最長爲2年,因此連帶擔保最長期限可以約定超過2年,但需要明確確定,如約定保證期間爲3年,這一點在法院的判決案例中均能得到佐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