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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無力償還的擔保人怎麼辦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2.93W

當債務人不能按時返還借款或到期沒有還款能力時,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代替債權人承擔還款責任,以保障債權人能收回借款,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但是擔保方式不同,保證人責任不相同。
(1)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後,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經法院審判或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並經依法強制執行,債權人仍不能返還借款時,債權人才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另一種是連帶保證,即當借款期限屆滿後,無論借款人有無能力歸還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返還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返還借款的保證責任。
當然,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同時把債務人和保證人同時起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並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中,如果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是一般保證的,即爲連帶保證。

債務人無力償還的擔保人怎麼辦

法律依據: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