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局貨物運單(示範文字GF-91-0403)
鐵路局貨物運單
(示範文字GF-91-0403)
承運人/託運人裝車
承運人/託運人施封
領貨憑證
計劃號碼或運輸號碼: 鐵路局
貨位: 貨物運單 車種 車號
貨物指定於 月 日搬入 託運人→發站→ 貨票第 號
運到期限 日 到站→收貨人 貨票第 號 運到期限 日
託運人填寫
承運人填寫
發站
發站
到站(局)
車種車號
貨車標重
到站
到站所屬省(市)自治區
施封號碼
託運人
託運人
名稱
經 由
鐵路貨車
篷布號碼
收貨人
住址
貨物
名稱
件
數
重
量
收貨人
名稱
運價里程
集裝箱號碼
電話
貨物名稱
件數
包裝
貨物
價格
託運人確定重量
(公斤)
承運人確定重量
(公斤)
計費
重量
運價號
運價率
運費
託運人蓋章或簽字
合計
託運人記載事項
承運人
記載事項
注:本單不作爲收款憑證,託運人簽約須知見下頁
託運人蓋章
或簽字
年 月 日
到站交付日期戳
發站承運日期戳
發站承運日期戳
注:收貨人領貨須知見第下頁
收貨人領貨須知
1.託運人應及時將領貨憑證寄交收貨人,收貨人接到領貨憑證後,及時向到站聯繫領取貨物。
2.收貨人領取貨物已超過免費暫存期限時,應按規定支付貨物暫存費。
3.收貨人到站領取貨物,如遇貨物未到時,應要求到站在本證背面加蓋車站日期戳證明貨物未到。
託運人須知
1.託運人持本貨物運單向鐵路託運貨物,證明並確認和願意遵守鐵路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2.貨物運單所記載的貨物名稱、重量與貨物的實際完全相符,託運人對其真實性負責。
3.貨物的內容、品質和價值是託運人提供的,承運人在接收和承運貨物時並未全部覈對。
4.託運人應及時將領貨憑證寄交收貨人,憑此聯繫到站領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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