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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程度怎麼分級

欄目: 醫療事故責任 / 發佈於: / 人氣:2.07W

醫院和門診等醫療機構在病人求診就醫的時候開展醫療診治,有時候醫院大夫或醫務工作人員由於某些疏忽或過失給病人造成了身體上的或是其他方面的傷害,這在醫學上稱之爲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發生後,要對責任人追究相應的事故賠償,那麼根據造成事故的損害程度要有明確的醫療分級用來劃分責任的大小。如果進行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呢,有以下的幾個方面。

醫療事故責任程度怎麼分級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經過鑑定後,認定醫療事故的產生,然後根據醫療事故的嚴重程度可分爲四級:

第一級:醫療事故發生後,患者最終死亡,或者是造成了重度殘疾的最嚴重事故被稱爲一級醫療事故。一級醫療事故又根據實際患者的情況分爲以下幾個級別:

(1)一級甲等:患者的最終去世的結果產生。

(2)一級乙等:患者重殘,癱瘓,完全生活不能自理。

第二級:就醫的患者雖然沒有死亡或重殘,但是經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是屬於中度殘疾、患者的身體機能,器官組織出現了很嚴重的損傷。二級醫療事故又根據實際患者的情況分爲以下幾個級別:

(1)二級甲等:患者的生活基本上是都無法自理,只能透過醫學的幫助或人爲的幫助。

(2)二級乙等:患者的身體情況有嚴重損失但不是全部損失。生活是大部分無法自理。

(3)二級丙等:患者的身體和器官組織有損失但不是嚴重損失,生活基本可以自理但不是全部自理。

(4)二級丁等:患者的身體機能沒有全部健康雖然生活可以自理。

第三級:事故發生後,就醫的患者的身體的某些地方某些器官組織,出現了功能受損,被稱爲輕度殘疾的情況。

(1)三級甲等:患者的生活需要一般性質的照顧。經鑑定是屬於功能較重障礙。

(2)三級乙等:患者的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身體機能有中度損傷。

(3)三級丙等:患者的生活可以自理,但是身體機能屬於輕度損傷。

(4)三級丁等:患者生活可以自理,但是某些地方還需要醫療的救助。

(5)三級戊等:患者生活可以自理,沒有醫療依賴,但是身體功能經鑑定有輕微的障礙。

第四級:有其他方面對於患者的損傷。

醫療事故發生後,責任人要承擔相應的醫療事故的賠償。有以下的幾個方面的規定:

(1)承擔完全責任:醫療事故的產生完全是由於醫護人員自身的疏忽造成,要承擔百分之一百的賠償責任。

(2)承擔主要責任:醫療事故的發生除了大部分都是醫護人員的原因造成,還有部分是其他的原因,則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

(3)承擔次要責任:醫療事故的發生中,醫護人員只是產生了非主要的責任事故,大部分都是由於其他的原因造成的,則規定醫護人員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承擔輕微責任:醫療事故的發生中,醫護人員的行爲僅僅是稍稍影響了醫療事故的產生,事故的絕大部分的損傷都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的,則醫護人員的賠償是全部損失的10%以下部分。

醫療事故發生後,要根據《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分清事故中相應的各個責任人所承擔的責任的不同予以詳細規定,再做賠償方案份額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