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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醫療事故怎麼維權?

欄目: 醫療事故責任 / 發佈於: / 人氣:2.08W

一、對於醫療事故怎麼維權?

對於醫療事故怎麼維權?

醫療事故的維權方法有:

1、醫患雙方平等協商處理;

2、當事人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處理;

3、調解不成,或者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訴訟;

4、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民事訴訟

二、醫療事故糾紛鑑定方式

1、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並且協商一致,透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透過醫療事故鑑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是由醫療糾紛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醫學會,專門設有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

如果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委託鑑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醫療訴訟前的協商過程中;也可以是醫療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不過,該程序也有其特殊性,雙方共同委託的,要求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在這種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接受單方委託的!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單獨要求做醫療事故鑑定的,當地的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的。

2、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

如果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衛生行政部門認爲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啓動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屬的醫療機構的報告組織的鑑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要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醫療事故鑑定,並且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方可以啓動。

該程序的啓動往往需要醫療機構的報告,衛生部門認爲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請求,衛生部門同意、許可,纔可以啓動。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報告;衛生主管部門認爲沒有必要鑑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屬提出鑑定申請,但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爲沒有必要鑑定,或者拒絕鑑定的,則該程序是無法啓動的!患者及其家屬是可以單方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啓動鑑定申請的要求的。

如果是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則往往是在醫療訴訟程序前,未進入醫療訴訟程序的情況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往往醫學會是拒絕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託或者當事人的協商結果,透過在訴訟中的請求和委託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3、法院要求鑑定的

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爲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麼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要求,啓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該鑑定程序在設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與其說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個訴訟權利,不如說是法律給了法官的一項權利。使法官在醫療糾紛訴訟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駕馭庭審程序,給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據。

法院要求醫療事故鑑定的,不需要醫療事故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也不存在當地醫學會是否受理的問題,只要庭審法官認爲必要的,就可以啓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對於醫療事故維權處理的相關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事故情況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事故類型和造成的後果不同,那麼所認定的相關事項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