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發生醫療爭議後,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鑑定。
①由申請方向醫療爭議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後向州醫學會委託鑑定。州醫學會接受委託後,對提交材料進行審覈後,由醫患雙方進行抽專家,並在醫學會組織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②直接到州醫學會的情形,醫患雙方共同申請或由司法機關委託。
二、醫療事故鑑定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一)患方提交材料:
1、患者身份證;
2、患方陳述;
3、代理人委託書;
4、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複印件、其他醫院就診治療檢查等病歷原件。
(二)醫療機構提交材料: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
2、經治醫護人員執業、註冊證原件及複印件;
3、醫方答辯;
4、醫方代理委託書;
5、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7、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8、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9、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出現醫療事故爭議之後,患者(包括其家屬)可要求醫院內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然後雙方協商解決。
醫療事故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牀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在日常生活當,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的話,是可以向醫療事故定機構申請醫療事故的鑑定,可以由醫患雙方來進行申請。最後再根據醫療事故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果,來判斷雙方的責任,以及如何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