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受理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哪些
醫學會收到醫療衛生行政部門移交的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共同委託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且,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第28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醫療事故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要什麼材料
(一)醫療機構要提交的材料:
1、書面陳述或答辯;
2、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4、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5、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6、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7、建有門診、急診病歷檔案的醫療機構還要提交患者的門(急)診病歷。
(二)患方要提交的材料:
1、書面陳述材料;
2、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患者要提供門診病歷資料;
3、其他患方認爲對己方有利、能證明醫方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的證據。
(三)提交材料的時限要求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條例》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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