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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二審代理詞的內容一般是怎樣的?

欄目: 醫療法律援助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5.69K

在法院審理案件並下發判決結果後,當事人如果不服判決結果可以申請再次審理,而且可以委託律師在一審的基礎上整理二審的代理詞,也是爲二審做好更充分的準備,那麼醫療糾紛二審代理詞的內容一般是怎樣的呢?我們透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醫療糾紛二審代理詞的內容一般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二審代理詞的內容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XX律師事務所指派,接受被上訴人漢中某乙醫院的委託,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爲了協助法庭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一審程序不合法,嚴重影響了判決的公正性。

第一,受理程序不合法。上訴人夏某向一審法院起訴時,提交的兩份訴狀都只有請求賠償項目而沒有具體賠償數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第二,一審法院對級別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不合法。在一審開庭時,夏某才提出了賠償388萬元的請求數額,漢中某乙醫院提出了級別管轄權異議,兩審法院沒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裁定確認異議是否成立,而是用內部通知解決了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剝奪了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知情權和上訴權。

司法公正的核心是程序公正,一位法學家說得好,遲到的判決是不公正的判決。本案程序嚴重違法,怎能保證實體判決公正呢?

二、漢中市某乙醫院在對夏某的診治中沒有過失。

第一,漢中市某乙醫院爲了挽救夏某的生命是被迫使用的激素……患者病情加重的主要原因是突然將激素停了引起的,一致同意加大劑量繼續使用激素治療。”這說明漢中市某甲醫院已經陷入了被迫使用激素的無奈境地。漢中市某乙醫院接診夏某以後,如果不用激素,將會把患者夏某推向危險的深淵,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的激素用藥原則。爲了挽救垂危患者夏某的生命,漢中市某乙醫院不得不被迫使用激素。

第二,漢中市某乙醫院不能完成激素的撤停,是由於夏某對激素產生了依賴。

漢中市某乙醫院接診後,對激素採取了逐漸減量,每日10mg連用三天,每日7mg連用四天,每日5mg用一天,在減至每日5mg時,夏某病情加重,減量失敗,不得不又恢復原劑量,至到病情穩定後才又逐漸減量,在轉入唐都醫院時,激素量已減至每日5mg。漢中市某乙醫院並非是不知道撤停激素,而是患者對激素已產生依賴,難以及時撤停,只能逐漸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江明性主編大學本科《藥理學》(第三版)指出,病人對激素產生依賴或病情尚未完全控制,突然停藥或減量過快而致原病復發或惡化,常需加大劑量再行治療,待症狀緩解後再逐漸減量、停藥。漢中市某乙醫院逐漸減量撤退激素,完全符合臨牀用藥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規定。

第三,就夏某病情來講,不用激素會有生命危險,用激素可以挽救生命但會出現嚴重併發症,在這兩難選擇中,漢中市某乙醫院已預先告知了患者親屬用激素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在徵得患者親屬的同意和理解之後,才接收的夏某並作出的治療。關於這一點,夏某給漢臺區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答辯狀和起訴狀中講得非常明確。漢中市某乙醫院對夏某使用激素既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不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第四,夏某在漢中市某乙醫院住院期間,其診療護理沒有失誤。其一,在東關門診部住院,……。不能因爲治療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就把一切都全盤否定。

三、省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科學、不公正、不能作爲定案依據。

第一,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未經質證不能直接作爲定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李副院長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講話指出:“要慎重對待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只是人民法院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作爲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應當經過法庭質證。”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就像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樣,僅是一種證據,是否作爲定案依據,須經雙方質證,法庭審查覈實。若直接把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作爲定案的依據,質證還有什麼意義?最終鑑定錯了,如何採取救濟措施呢?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過錯責任大小,是審判權應當解決的問題。如果直接把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作爲定案依據,責任就已經分清了,獨立審判權如何體現?

通常律師在根據一審的基礎上整理二審的代理詞內容,主要方面都是爲當事人而辯解,表達對一審案件的觀點和看法,更多詳細內容可以諮詢我們365律師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