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開庭時間,一般在案件完結的期限內開庭都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