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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對拘役是怎麼解釋的

欄目: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43W

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較輕的一種處罰制度,在刑法上,處罰制度有5種:
1、死刑。
2、無期徒刑。
3、有期徒刑。
4、管制。
5、拘役。拘役與拘留不同,拘役主要適用於刑法,是短期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讓犯罪嫌疑人就近勞動的一種處罰制度,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執行拘役,被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一個月回家看望一次,看望時間爲1天到2天。拘役的時間爲1個月到6個月。而拘留有行政拘留,是指針對違反國家治安管理條例的人,拘留時間最長不超過15天。司法拘留,是針對由妨礙司法活動進行的,例如作假證,衝擊法庭等。拘留的時間最長也不能超過15日。和刑事拘留,針對有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爲了防止逃跑或妨礙司法進行而做出的一種強制措施。其中行政拘留又稱爲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又稱爲民事拘留。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上對拘役是怎麼解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