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先予執行的注意事項

欄目: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49W

(一)可申請先予執行的民事案件: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2.追索勞動報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

4.需要立即停止某項行爲的;

5.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貨款的;

6.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二)可申請先予執行的行政案件原告起訴要求行政機關發給撫卹金、社會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案件,可申請法院先予執行。

(三)申請先予執行的條件:
1.民事案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四)申請先予執行的擔保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的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先予執行的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