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涉行政處罰,也可能涉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罪。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對生產、假冒僞劣商品的給予下列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或者銷售;
(2)沒收假冒僞劣商品及原輔材料;
(3)沒收違法所得;
(4)處違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罰款;
(5)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6)責令停業整頓。
以上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爲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爲行政處罰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