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合併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