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業單位上繳罰沒款嗎?
行政事業單位罰沒款,要上繳財政罰沒款管理科,不能私自截留。根據規定,罰沒收入的繳庫,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執法機關取得的罰沒收入,除當場收繳的罰款和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取得之日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
(二)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機關應當自收到款項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
(三)委託拍賣機構拍賣罰沒物品取得的變價款,由委託方自收到款項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繳入財政專戶或者國庫。
二、私分罰沒財物罪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私分罰沒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罰沒財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私分罰沒財物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
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關於罰沒財物上繳國庫的規定;
2、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單位的名義私分罰沒財物;
3、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集體的名義私分罰沒財物;
4、數額較大。
三)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備依法享有罰沒權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才能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主體,其他單位不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主體。
四)私分罰沒財物罪在犯罪主觀上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應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上繳罰沒財物,仍然實施私分罰沒財物的故意行爲。
三、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立案標準是:涉嫌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
罰沒款是不能由有關單位私自截留的,事實上,罰沒款在一定程度上來講也是國家財產,是國家收入的來源之一。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是隨便任何單位都有權利做出沒收財產或者罰款這樣的決定的,有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才能做出罰沒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