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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爲處分辦法是什麼?

欄目: 行政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3W

一、行政不作爲處分辦法是什麼?

行政不作爲處分辦法是什麼?

1、確認違法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確認判決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不宜作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只能判決確認行政不作爲違法,對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判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情形是行政主體履行作爲義務的時機尚不成熟,但未明確告知相對人,相對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判決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爲違法,並責令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暫不履行的理由。

2、責令履行判決

行政主體沒有履行其作爲的義務且該義務還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應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救濟方式。從救濟的目的來看,責令履行判決是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法律補救,只有責令行政主體全面履行其程序上和實體上的義務才能達到這一目的。

3、賠償損失判決

一種情形是認定行政主體不作爲違法並給相對人造成損失,應判決賠償損失。另一種情形是對於不能責令行政主體履行的但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作爲,也應判決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政不作爲的表現形式

行政“不作爲”其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覆、拖 延履行,它與行政中“亂作爲”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行政不作爲的定義

行政不作爲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爲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爲行政不作爲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爲義務,並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爲。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爲”行爲,是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爲或履行某種法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爲的行政違法行爲,亦稱“不作爲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爲。行政不作爲是指行政主體負有積極作爲的行政義務,並且具有作爲的可能性,但卻在程序上超過法定期間或合理期間消極的有所不爲的行政違法行爲。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一)不作爲行爲主體是指在該行政不作爲中,應該爲一定行爲而沒有行爲的主體。

(二)行政不作爲的不作爲行爲主體必須是對行政作爲義務的不履行。

(三)行政不作爲的不作爲行爲主體在一定範圍內有合法的職責權限。

(四)行政不作爲必須是應爲,也可能爲的情況下之不爲。

(五)行政不作爲是實質不爲的違法行爲。

是否屬於實質不爲的違法行爲應以一定的法律義務爲評價標準,即基於社會生活中具體的法律關係而產生的一定要求。這種法律義務如果是要求行爲主體應爲,而行爲主體竟不爲,則構成行政不作爲。

行政不作爲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如果舉報至監察委,監察委肯定會對該案件進調查。如果確認屬實的話,首先該行政機構一定會需要進行相關的賠償。其次是對主管人員和涉事人員進行相關的處罰和教育,以此來對其他行政機構其警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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