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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改變管轄後羈押是多久?

欄目: 行政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32W

一、刑事訴訟法改變管轄後羈押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改變管轄後羈押是多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重新計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二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三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後移送法院後,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那麼,本案是否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爲,對於在偵查期間改變管轄後能否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參照執行,則可能造成非法羈押甚至導致濫用職權犯罪。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二、中國刑事拘留適用分析

(一)、問題的提出

超期羈押的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而其起點就是刑事拘留措施,本文擬從制度構建的角度,分析拘留措施的適用問題。

(二)、刑事拘留的性質

1、拘留是爲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即拘留是一種保障性措施,而非懲罰性措施。

2、拘留適用的緊急性、短期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的期限爲24小時,可見拘留爲一種緊急措施,非緊急情況不可適用,如需適用,時間要儘可能減短。但是,我國還規定了大量拘留延長的“例外情況”,然而實踐中,例外已經和原則發生了替換。

3、拘留適用要經過嚴格的審覈程序。由於拘留是一種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刑事強制措施,其適用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審查。這也就是西方法治國家的司法令狀原則。

4、侵益性。拘留的行使,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權和國家公權力的尖銳衝突,應由法律嚴格規範,避免錯拘,亂拘。

(三)、中國刑事拘留的制度缺陷

1、拘留決定的主體屬於公安、檢查機關。

由於沒有中立的第三方對拘留行爲是否適當進行審查。在實踐中,往往只要公安機關認定了犯罪嫌疑人,幾乎都可以直接適用拘留。

2、對拘留適用條件的規定操作性不強。

如,刑事訴訟法第61條(4)有毀滅、僞造證據或串供可能的……幾乎已經將所有情況包括在內,公安、檢察機關可以依此類條款任意裁斷拘留。

3、拘留期限的延長過於隨意。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顯而易見的,拘留期限的延長,完全掌握在公安機關手中,可以依偵查,訊問的需要而隨意適用。

4、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來說,缺乏適當了救濟途徑。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羈押犯罪嫌疑人是在看守所進行的,包括拘留後羈押以及逮捕後羈押。兩種羈押的類型不同所導致的羈押期限也不同,對於拘留後的羈押,最長時間不會超過三十七天,而對於逮捕後的羈押,特殊案件的最長時間沒有固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