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行政訴訟撤行政處理職權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起訴的期限不受60日的限制;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計算;
6、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爲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提起行政訴訟是屬於公民所擁有的權利,如果要撤銷行政處理的職權就一定要確定當事人侵權了行政行爲,而且此行爲也讓他人的公民利益受到了重大損失,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訴求可以獲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