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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舉證都是一樣的嗎?

欄目: 行政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8.25K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根據特殊情況決定,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行政訴訟由作爲被告的行政主體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一項原則。刑事訴訟公訴人(自訴人)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被告人對自已無罪或罪輕負有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舉證都是一樣的嗎?

1、民事訴訟。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對一般舉證責任的規定,即誰主張誰舉證。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規定由被告負責舉證,這種將舉證責任指向被告的規定稱爲舉證責任倒置。

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此處指的即是醫療,勞動糾紛等)。

2、行政訴訟

由作爲被告的行政主體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一項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爲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爲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被訴行爲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在在我國的訴訟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中,此時行政機關是不得在沒有事實根據的時候作出任何決定,否則,就是程序違法或濫用職權。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內舉不出證據,便說明其已經違反了法定行政程序規則,已經違法,理應由其承擔敗訴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