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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是什麼?

欄目: 行政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3.14W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是什麼?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根據不同的情況處罰不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範圍內有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利。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由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

道路運輸管理處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包括調查取證、聽取申辯、作出決定、實施送達。

1、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的目的和意義在於獲取證據,並依此確定違法行爲的性質和情節。所謂證據是指能夠證明管理相對人的行爲違法和違法行爲的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的事實。證據是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實施行政處罰的基礎。

2、聽取申辯

由兩個環節組成:一是制發《交通違法行爲通知書》;二是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或提出組織聽證。

3、作出決定

分別作出以下三類決定:

第一類是不予行政處罰。對於違法事實不成立、違法事實不清、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等三種情況,應當決定撤銷案件,不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第二類是移送司法機關。主要適用於違法行爲已構成犯罪

第三類是給予行政處罰。指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有違法委爲以及違法行爲後果較重。對於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4、實施送達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所謂傳達,是指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的時間方式將行政處罰文書交付當事人的一種法律行爲。

(1)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

(3)委託送達

(4)郵寄送達

(5)轉交送達

(6)公告送達

只要涉及到行政處罰,都和當事人違反的規定以及違反的行爲有關係,並不是單純的按照法條上的內容來進行處罰。由於行政處罰給予了執法人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標準,所以執法人員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斷和確定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