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申請仲裁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經濟糾紛申請仲裁的,適用《仲裁法》。
《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二、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啓動條件不同。
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願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
2、機構不同。
仲裁委是民間裁決機構,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
3、當事人權利不同
仲裁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法院決定。
4、程序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而民事訴訟是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三、哪些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四、經濟糾紛的仲裁費是多少?
(一)爭議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於20元的經濟仲裁費用;
(二)爭議金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的,收取500元,加收超過10萬元部分的4%的經濟仲裁費用;
(三)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收取2100元,加收超過50萬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的經濟仲裁費用。
事實上,仲裁和訴訟的啓動條件,審理機構,審理程序,當事人的權利等各方面都不一樣,對於經濟糾紛,如果約定了仲裁協議,不能直接起訴,而且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不服經濟仲裁裁決的不能上訴,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