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司法拘留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有什麼
對於不服司法拘留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申請人既可以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提出申請的人員應當同時向法院提交複議申請書原件、拘留決定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證明拘留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材料。
二、對行政複議申請的處理結果包括什麼
對行政複議申請的處理結果包括五種情形:
第一,維持決定
如果被申請複議的行政行爲合法合理,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作出維持決定,以維持原機關行政行爲的法律效力。
該決定作出要求行政行爲符合的條件有:1.事實清楚;2.證據確鑿;3.適用法律正確;4.程序合法;5.內容適當。
第二,責令履行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如果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行政機關違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並且作出履行決定尚來得及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作出責令履行決定。
該決定類型的作出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申請複議之前曾向被申請人提出過作出某種行政行爲的請求;
2.作出該行政行爲屬於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
3.申請人提交了充分的證據;
4.被申請人有履行法定義務的可能;
5.履行決定具有實際意義。
第三,變更決定
變更決定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2.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複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第四,撤銷決定和確認違法決定
撤銷決定和確認違法決定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撤銷決定包括了全部撤銷、部分撤銷,複議機關作出撤銷並責令重作的決定,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爲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爲。確認違法決定是對行政行爲違法性質和違法狀態的確定或認定。作出確認決定的情形,是原行政行爲確實構成違法,但是由於客觀情況變化使撤銷、變更已經沒有實際意義,或者撤銷、變更將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第五,駁回行政複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1.申請人認爲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2.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不服司法拘留申請行政複議的程序有當事人到具備權限的法院進行申請,並且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以及有關司法機關開具的拘留決定書。同時還需要提供司法拘留決定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證據,如果沒有提供相關證據的話,那麼法院是不會受理行政複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