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遷行政複議能申請幾回?
動遷行政複議只能申請一回,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動遷行政複議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
(一)時效。當事人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二)條件。申請人是認爲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受理。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3、審理。
(一)送達行政複議書副本,並限期提出書面答覆。
(二)審閱複議案件有關材料。
(三)調查取證,收集證據。
(四)通知符合條件的人蔘加複議活動。
(五)確定複議案件的審理方式。
4、決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期限,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政府的動遷行爲本身就是強制性的,在正式開始動遷工作之前,都會先出臺動遷公告,具體包括了動遷的原因,動遷範圍,徵地補償方案,還有對動遷行爲有爭議的解決途徑,政府部門的行政徵收工作不用不會因爲個別人不贊同就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