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複議多少天答覆
根據《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複議答覆時間一般爲5-7天,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屬於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
《行政複議法》
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第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複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複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爲受理。
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規定
《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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