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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引起行政複議

欄目: 行政複議 / 發佈於: / 人氣:3W
徵地引起行政複議

違法強拆、暴力拆遷等詞成爲了熱搜詞,而且新聞中也不斷出現這樣的新聞,在遇到這樣的情況的時候,一定要掌握維權技巧,才能維護好自身的權益。而且選擇正確的維權方式也是解決問題關鍵。當遇到強拆後,首先判斷自己面臨的是何種性質的強拆,以便採取相應的對策,合法強拆是要在收到相關檔案後的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違法強拆則需要結合調查等程序綜合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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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會引起行政複議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行政複議期間有該條例第四十一條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對因該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複議,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對因其它原因而中止複議的,沒有時間限制,要等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再恢復複議審理。

第四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爲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爲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

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