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違規到哪裏申請行政複議
對法院判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依法可提起上訴和再審程序。
1、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認爲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爲。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透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2、《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和申訴規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去法院起訴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民事起訴狀,一般包含當事人的身份資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受訴人民法院;
2、當事人身份資訊,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身份資訊;
3、借條及轉款憑證作爲民間借貸案件的重要證據;
4、授權委託材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對法院判決不服的情況,應該再次提起訴訟,而不能申請行政複議。再次提起訴訟的話相當於進入二審程序,如果對二審結果也不滿意的話,就不能再起訴了,起訴的結果總會有一方感覺吃虧,所以如果出現問題能協商解決的話就儘量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