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聽證的時間一般是多久?
行政處罰聽證會有時間限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同時,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爲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爲所實施的法律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聽證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一)調查人員應當在作出可以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
(二)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①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
②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其理由、依據;
③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④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聽證組織機關的名稱。
(三)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託送達或者以持號郵寄等方式送達。
(四)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執法單位書面提出聽證要求;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時的郵戳日期爲準。
(五)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超過規定期限的,執法單位應在收到當事人的書面聽證要求之日3日內,書面告知不舉行聽證,並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可知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