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行政處罰數額較大標準規定是什麼?
根據《北京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結合發展改革部門工作實際,經研究決定,將行政處罰適用聽證程序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確定如下:
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50000元以上的罰款(或等值物品價值)。
二、行政處罰有哪些程序
(一)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爲,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1、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爲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爲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2、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適用於處罰較重或情節複雜的案件以及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有: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三)緊急聽證程序
緊急狀態之下,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慮,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常狀態下應舉行聽證的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經相應的聽證程序就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法律預先規定,授權行政機關根據緊急狀態的程度並遵循比例原則予以確定,在強調保障公共目的實現的同時,應兼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對於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組織進行行政罰款的話,必然是因爲一些違法行爲,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做出不同程度的處罰。如果對公民處5000元以上的罰款的話,那麼就是屬於數額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