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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財產的違法行政行爲包括什麼?

欄目: 行政處罰 / 發佈於: / 人氣:2.13W
侵犯財產的違法行政行爲包括什麼?
律師解析:一、侵犯財產的違法行政行爲包括哪些
侵犯財產的違法行政行爲包括: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二、哪些情況下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有: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