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
《行政處罰法》
1、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第五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爲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爲行政處罰的依據。
3、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爲,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二、行政處罰資訊公開時間
《行政處罰結果資訊網上公開暫行辦法》
1、第二條,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結果資訊網上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處罰職能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託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結果資訊,是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事項內容。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結果資訊網上公開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結果資訊,不予網上公開:
(一)被處罰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省級以上行政執法機關認爲不適宜網上公開的其他行政處罰結果資訊。
3、第六條,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資訊,可以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者摘要資訊。
4、第七條,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資訊時,應當隱去下列內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資訊,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三)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5、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資訊。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撤下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資訊並作出說明。
6、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資訊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執法機關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資訊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實施公開的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更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7、第十條,行政處罰結果資訊在互聯網上公開滿5年的,應當從互聯網上撤下。
從文章中可以看出,對於行政處罰公示多久的規定。行政處罰結果資訊如果被行政執法機關做出更改或者被依法撤銷的,行政執法機關應該在五天內撤下行政處罰資訊。一般來說,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資訊,可以維持五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