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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飾隱瞞犯罪如何認定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23W

1、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本罪的主觀特徵,如果行爲人根本不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爲銷售的,不能構成本罪。對於貪圖便宜,不問來路收買贓物自用的,一般也不應認爲是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將自己犯罪所得的贓物予以隱藏或者銷售的,不能構成本罪。
2、劃清本罪與窩藏罪的界限。前者窩藏的是贓款、贓物,後者窩藏的是犯罪分子;前者透過窩藏贓款、贓物來幫助犯罪分子,後者是透過窩藏其本人直接幫助犯罪分子。
3、與犯罪分子事前有通謀,事後對贓物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爲銷售的,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而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