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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罪簡易程序審理量刑標準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99W

《刑法》規定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聚衆鬥毆情節一般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衆鬥毆人數、次數、傷害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一級,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二級,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聚衆鬥毆單方參與人數超過三人或雙方總人數超過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4)聚衆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聚衆鬥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6)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衆鬥毆罪簡易程序審理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