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特徵如下:(1)行爲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爲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實行行爲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爲前停止犯罪。《刑法》第二十二條 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