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