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不特定的多數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