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有追繳贓款贓物的權利和責任,發現犯罪嫌疑人轉移贓款贓物時,完全可以公權力進行追贓,使犯罪嫌疑人無法轉移,逃避法律責任。如實際已轉移的,可以作爲量刑加重情節,從重處罰,且公安機關仍可繼續追贓。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