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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尋釁滋事罪怎麼判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7.61K

尋釁滋事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已滿14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輕微或有積極悔過、賠償受害人等能減輕刑罰的情況的可能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判處三年以下,則可適用緩刑的規定。受害人一方可在公訴階段提起刑附民的賠償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條
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爲:“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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