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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多因一果如何定罪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45W

根據《刑法》因果關係理論交通肇事多因一果,在存在介入因素的場合下,判斷介入因素是否對因果關係的成立產生阻卻影響時,一般是透過是否具有“相當性”的判斷來加以確定的。在“相當性”的具體判斷中,一般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判斷:
(1)先行行爲導致最後結果發生的概率的高低。概率高者,因果關係存在;反之,不存在。
(2)介入因素異常性的大小。介入因素過於異常的,先行行爲和最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不存在;反之,因果關係存在。
(3)介入因素對結果發生的影響力。影響力大者,因果關係不存在;反之,因果關係存在。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法律多因一果如何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