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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是多久

欄目: 職務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08W

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是多久

玩忽職守罪是一種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的犯罪,與其他犯罪一樣此罪也是有追訴期的。一旦超過了該罪的法定追訴期,那麼就不能再對行爲人追究刑事責任。到底這個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是多久?本站小編馬上爲您做具體介紹。

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是多久

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一定期限不再追訴。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玩忽職守罪行爲人實施玩忽職守行爲,往往與客觀危害後果的最終發生之間具有較長的時間間隔,行爲與危害結果相對非同步性,追訴時效的起算有其特殊性,需要特別予以考慮。

一、玩忽職守罪是結果犯,以發生刑法所規定的“遭受重大損失”危害結果作爲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根據上述規定,玩忽職守罪是結果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構成玩忽職守罪的必要條件,在未發生刑法所規定的“遭受重大損失”危害結果之前,不構成玩忽職守罪。顯然,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以實施行爲之日作爲追訴時效的計算起點,而只能以“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來計算追訴期限。

二、發生玩忽職守行爲,並不必然構成玩忽職守犯罪。客觀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行爲,與因該玩忽職守行爲“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的發生,在時間上相對非同步性。玩忽職守行爲實施時,其危害結果可能當時發生,也可能在行爲實施之後很長一段時間纔出現。在危害結果發生之前,如果行爲人發現了工作失誤,及時糾正,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或者其他人採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了危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沒有發生危害結果,都不構成玩忽職守犯罪。在造成危害結果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結果達到立案標準規定之前,僅表現爲工作上的失誤或失職,談不上刑事責任的追究。

三、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限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所明確。

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追訴期限的起算方式有兩種:

一是“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二是“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對“犯罪之日”可以理解爲:犯罪行爲實施之日、犯罪行爲完成之日、犯罪成立之日等。實務中,對於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限有的主張以行爲人實施玩忽職守行爲時起計算,有的主張以危害後果發生時起計算。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第六條第(二)項進行了明確:“玩忽職守行爲造成的重大損失當時沒有發生,而是玩忽職守行爲之後一定時間發生的,應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期限。”以座談會紀要的形式,對玩忽職守罪的追訴時效進行了統一明確。

綜上可知,玩忽職守罪最高法定刑爲10年有期徒刑,因此對其的追訴期爲10年,是從危害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而並非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關於這點,還請各位在實踐中多多注意。更多玩忽職守罪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深入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