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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的財產損失被追回如何量刑的?

欄目: 職務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84W

一、玩忽職守罪的財產損失被追回如何量刑的?

玩忽職守罪的財產損失被追回如何量刑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如果損失是辦案機關追回的,不影響對犯罪分子的量刑,要依據犯罪情節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玩忽職守就是屬於工作不負責任,從而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對於此行爲即使追回了財產的損失,那麼在判決的上面同樣也會按規定來進行處罰,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特別是對於國家的工作人員一般是需要重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