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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公款罪應該怎麼認定?

欄目: 刑事自訴 / 發佈於: / 人氣:8.54K

《刑法》中並沒有一個罪名是侵佔公款罪,相似的罪名只能是挪用資金罪。不得不說這也屬於特殊主體的犯罪,一般是由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構成,而在挪用資金的情況下,也要做出了相應的認定之後,才能確定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那一般侵佔公款罪是如何認定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侵佔公款罪應該怎麼認定?

一、挪用資金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爲之。

二、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爲,有一般的挪用本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爲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爲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我們認爲,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1、挪用本資金的數額。

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

2、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

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本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3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

(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職務侵佔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

3、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三)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威信、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的性質。

2、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有的人因爲對法律瞭解的不多,所以可能出現將罪名說錯的情況,其中將挪用資金罪說成是侵佔公款罪也是有的。而在實際認定、定罪、判刑的時候,肯定還是要按照挪用資金罪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而要是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