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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是什麼時候用呢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3.14W

先訴抗辯權: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
4、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作用在於防禦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並不能否認或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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