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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保外就醫的條件和審批程序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15W

辦理保外就醫的條件和審批程序

保外就醫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製定的一種監外執行措施,那麼,什麼是保外就醫?辦理保外就醫需要什麼條件?辦理保外就醫需要哪些審批程序?下文將爲您具體介紹。

保外就醫的含義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准取保在監外醫治。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

保外就醫的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 

1、 身患而嚴重疾病、短期內而死亡危險的; 

2、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應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的規定。下列罪犯、根據法律規定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懲、民憤很大的; 

3、服刑期間自傷自殘的。 

保外就醫的審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透過、報獄政科審查、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 

2、罪犯的疾病鑑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鑑定小組、負責出具鑑定檔案、並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檔案、在鑑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徵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覆。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決定後(監獄審查後報省局批准)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2000至5000元保證金後辦理出監手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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